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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让百姓吃得更放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19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肖阔  浏览次数:441
  今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张玉香日前就该法进行了解读。 

  填补监管空白 食以安为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规范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也有些是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我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为了全程监管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需要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因为农产品产地的土壤、大气、水体被污染而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抓好农产品产地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转基因农产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 

  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是很必要的。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才可以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违反质量安全标准 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比较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正在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让老百姓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监督抽查检测要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而且不能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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