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口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出口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出口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和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出口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条件是:
(一)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的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
(二)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是合法取得的;
(三)申请人具有相应的商品出口权并取得《经营利用证》;
(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充足,现阶段适宜出口的;
(五)符合本自治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需要出口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一式7份;
(二)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一式7份;
(三)提供《商业合同》一式7份;
(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7份;
(五)进出口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7份;
(六)代理《委托书》一式7份;
(七)出口国国家濒管办《CITES证书》复印件一式7份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一式7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
(一)出口的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费;
(二)进口的在销售时收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1]175号的标准执行。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国家二级按成交额4%、制成品按销售额2%、中医药按销售额1%;广西重点按成交额3%、制成品按销售额1.5%、中医药按销售额0.5%、对利用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按收入的2%。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2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