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和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的规定,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和主体为:
(一)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南宁市辖区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二)授权13个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除外)负责办理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三)授权龙州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七条 :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科研调查、展览、教学、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其它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3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工作日;市、县(市)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1]175号的标准执行。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国家二级按成交额4%、制成品按销售额2%、中医药按销售额1%;广西重点按成交额3%、制成品按销售额1.5%、中医药按销售额0.5%、对利用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按收入的2%。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2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各市、县(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市)自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