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二)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驯养繁殖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核发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附件2”第61项规定,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县水产畜牧部门实施。具体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另文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科研调查、展览、教学、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其它特殊需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3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2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