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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4741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结合工作实际,

第一条 为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开展、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培训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方法。省级培训师资力量、市级培训骨干力量、县级进行全员培训,每年组织培训省级不少于一期,市级不少于两期,县级不少于四期。

第五条 培训分为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和日常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新任用的执法人员进行的培训,重点培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和技能,着重提高新任用人员适应岗位的能力。

专题培训是根据工作变化、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或者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提高培训效率。

日常培训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以学习例会、案例分析研讨等形式进行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六条 培训内容包括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业务知识、执法办案技能、工作方式方法、纪律作风要求、道德规范等方面。

第七条 统一制作培训教材,建立培训考试题库,分级层、分步骤实施全员培训考试。

第八条 推行统一组织、随机抽选的方式,全省随机抽选执法人员,集中进行考试,评估人员队伍素质。

所抽选的执法人员平均考试成绩作为该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的人员素质评估成绩,全省排名公布,对连续两次成绩排名在后三位的地方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作为重点促进对象加强监督指导。

对每次所抽选的执法人员个人考试成绩进行全省排名公布。本年度无故两次不参加全省抽选考试、或两次考试不合格的,建议当地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第九条 鼓励提倡执法人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进一步丰富专业知识,提升工作能力。

第十条 对新录用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岗前培训不少于12天,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担任领导职务的执法人员,也应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将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成绩等有关情况全部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任职和晋升等应参考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培训情况纳入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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