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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稽查工作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4493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纠正处理执法活动中的偏差失误,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纠正处理执法活动中的偏差失误,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级的执法稽查工作。上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稽查。

第四条 稽查内容

(一)日常执法监督开展情况;

(二)案件办理情况;

(三)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

(四)上级交办、批转事项办理情况;

(五)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核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查的事项。

第五条 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临时稽查和专项稽查。日常稽查是对日常执法活动进行的稽查;临时稽查是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等进行的稽查;专项稽查是针对某项工作进行的稽查。

第六条 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被稽查的机构和人员应主动接受配合稽查。

第七条 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稽查情况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2人以上同行,向被稽查机构或人员说明来意。

第九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调查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并制作稽查记录。稽查记录应当由被稽查机构负责人或被稽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稽查人员应予以注明。调查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座谈和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

第十条 稽查人员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稽查情况提出稽查意见,报本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形成最终稽查意见。最终稽查意见应及时向被稽查机构和人员反馈。

第十一条 稽查发现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稽查结束后应当建立档案,统一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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