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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培训班在烟开班并举行专题讲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01  浏览次数: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8月21日至24日,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与省农业厅共同举办的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培训班(山东)在烟台开班,多位专家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内容及行政执法等进行了专题讲座,其中多个要点为人们所关
注。
农产品生产过程必须“记录在案”
按照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中必须建立相关生产记录,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而且这些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未能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包装必须“明明白白”
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也要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伪造检测结果最高罚款十万
专家介绍,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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