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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屠宰检疫推行责任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28  浏览次数:272
近日,浙江省下发了《生猪等动物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检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管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是技术责任人,驻场检疫室(组)负责人是该场检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而动物检疫员是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直接责任人。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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