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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工商部对华青霉素G钾反倾销初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2-23  浏览次数:441

商务部驻印度使馆经商处21日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来函,该局2月11日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青霉素G钾(Penicillin-GPotassium)和中国产6-氨基青霉烷酸(6-AP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初裁中,反倾销局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2.89%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25.24%

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57.42%

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38.87%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74.41%

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62.50%

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82.17%

反倾销局也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认定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需要立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税率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0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2.1%

其他中国企业3.8%

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税率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10.27%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18.38%

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6.45%

其他中国企业18.54%

反倾销局表示,根据法律要求,各利益攸关方可就该初裁提出评论意见以供该局终裁时考虑,该局还将就本次调查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实地复核。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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