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的动物养殖方式和养殖条件下,兽用药物在疫病防治动物、提高养殖效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阶段。但是,当前我国兽用药物应用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式。兽用药物的不规范使用、滥用等,很容易导致细菌耐药性问题,危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为了能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为做好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农业部也是高度重视兽药监管和规范使用问题。
1.组织实施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等,重点监测抗生素在内的兽药残留情况,加大抽检覆盖面,提高抽检频率,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开展存在风险隐患品种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研究禁止使用存在风险隐患抗生素品种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具体推进措施,切实规范兽用抗菌药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2.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兽药标签说明书规范行动、假兽药查处等,对目前使用的兽用抗菌药、药物饲料添加剂,进行风险再评估、安全再评价,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逐步健全完善药物饲料添加剂安全评价工作机制等。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严厉打击标签和说明书擅自改变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严重影响兽药安全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陆续发布了禁限用兽药清单、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安全使用规定。
同时,还严格实施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的兽药品种。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决定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用于非食品动物的产品外,停止受理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撤销。2015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在 2016年12月31日前流通使用。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3.实施兽药“二维码”制度,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可追溯监管。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