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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养猪人领补贴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457
核心提示:为积极探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新机制,更好地服务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满足规模化猪场对口蹄疫疫苗的不同需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关于“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直接补贴经费的试点”精神,及《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2016年规模化猪场自购口蹄疫疫苗经费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动疫控[2016]40号)文件精神要求,特通知如下:一、申报内容2016年规模化猪场自购口蹄疫疫苗经费

为积极探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新机制,更好地服务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满足规模化猪场对口蹄疫疫苗的不同需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关于“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直接补贴经费的试点”精神,及《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2016年规模化猪场自购口蹄疫疫苗经费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动疫控[2016]40号)文件精神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2016年规模化猪场自购口蹄疫疫苗经费补贴。

二、申报条件

全市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猪场:

(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二)年出栏量不少于1000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专职防疫技术人员(具有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者优先);

(五)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贮藏设备条件,疫苗采购台账及疫苗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档案记录完善,并按照规定保存2年以上。

三、规模猪场按规定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2016年9月30日前,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猪场均可向市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模猪场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1、规模猪场法人代表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并通过年检),税务登记证(年审合格)复印件;

2、补贴期限内商品猪出栏量证明(养殖档案、出栏商品猪产地检疫证明等);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企业专职兽医资格证明材料(聘用合同、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执业兽医资格证等)复印件;

5、疫苗运输、贮藏设备照片(企业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6、补贴期限内完整养殖档案、疫苗出入库档案记录等。

7、提供补贴期限内市县及以上兽医相关部门抽检的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抽检抗体合格率小于70%的不予申报。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价备查,审核后原件退回。

(二)疫苗经费补贴申请材料

补贴2015年9月30日-2016年9月30日内采购的口蹄疫疫苗经费。

1、疫苗经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提供补贴期限内自行采购的口蹄疫疫苗发票、疫苗出入库台账、使用记录,疫苗说明书等。凡提供的疫苗出入库台账、使用记录等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不予补助;疫苗发票名称与疫苗说明书上的名称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3、提供补贴期限内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或固定在该场检疫单位出具的检疫数量证明(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4、提供猪场或法人代表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三)市级初审

市畜牧兽医局对提供的以上材料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实地走访核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猪场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省级审核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自购口蹄疫疫苗补助审核小组,对上报的猪场材料进行复审,确定规模猪场补贴名单及补助金额,并上报省农业厅。经省农业厅审批并经省财政厅备案后,在海南农业信息网上公示规模猪场补贴名单及补助金额。

如果通过省级审核的疫苗总金额大于本项目资金,则各规模场按照资金比例进行补助,即规模场实际补助资金=规模场应补助资金×项目资金/通过审核疫苗总资金×100%。

四、补贴核算与发放

(一)补贴标准

本次口蹄疫疫苗经费补贴按照国家免疫计划、疫苗经费测算标准等规定,每头每次疫苗补贴不超过1元钱,每年每头最多补贴2次,即每头养殖生猪每年最多补贴2元钱。

(二)补贴发放

补贴资金按相关程序直接拨付各猪场。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补贴申领管理。规模猪场自主采购使用的兽用疫苗必须农业部批准合法生产、销售的口蹄疫疫苗,并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所购的上述疫苗只限于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补贴规模场应真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一旦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免疫效果评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定期或随机对申报猪场进行免疫抗体抽检,掌握申报猪场免疫状况。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申报猪场免疫工作的监管,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责令其补免,补免费用由猪场自行承担,同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联系人:张龙 联系电话:23508767

儋州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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