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殖场(户)的切身利益。《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病死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对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尸体的行为,《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条款:“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目前国家对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出台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80元的经费补助。近日,市财政局、农委联合下文,我区2015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获得补助资金41.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