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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17〕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农委:为贯彻落实全省生猪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我委制订了《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19日附件: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准入管理,规范屠宰企业日常监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组织实施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活动,采取专项

各设区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全省生猪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我委制订了《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准入管理,规范屠宰企业日常监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活动,采取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与静态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企业整改情况的现场核查。县级负责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未设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区屠宰执法工作由市级负责)。

二、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专项检查内容主要侧重于屠宰质量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检查内容包括屠宰资质、硬件设施设备、人员要求、肉品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6个方面,检查内容详见《生猪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记录表》(附表1)。受检企业名单从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人员组成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建生猪屠宰企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员库,人员由省级屠宰监督管理业务骨干,部分市、县农委畜禽屠宰管理处(科)、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组成。每次检查前,从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4名人员组成检查组,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派1名屠宰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完成检查工作。

四、程序和要求

1、制定工作方案。检查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时间、人员分工等。

2、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检查书面通知和检查人员相关证件(执法证或身份证),召开首次会议通报检查要求。

要求被检查企业明确检查现场相关负责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提供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3、认真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工作,详细填写《生猪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应列入检查内容。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设施、设备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应当进行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别做好记录并签名确认;对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可以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抽取的样品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送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

4、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应填写《生猪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缺陷项目表》(附表2),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五、结果处理

1、被检查企业应当及时完成检查缺陷项目的整改,并向所在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整改报告。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审核,填写《生猪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核查表》(附表3)。审核通过的,将整改报告及《生猪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核查表》及时寄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不通过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需要对记录、仪器设备和成品等进行封存和取证的,检查组应当及时通过观察员通知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启动执法查处程序。对查处结果及时上报。

3、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定期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报省农委。对检查的情况,省农委将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

4、对违规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的,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问题突出的,必要时,省农委可以约谈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被约谈的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农委。

六、纪律要求

参与检查的人员应严格工作纪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规定标准食宿,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检查有关情况。

 
关键词: 生猪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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