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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户变“老赖” 为2万多饲料款被司法拘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7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中新网河南新闻8月16日电 养猪户靠饲料养猪挣钱,但却不付饲料钱,法院判决后仍然拒绝履行并且东藏西躲,8月5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这名“老赖”进行司法拘留。家住博爱县农村现年42岁的张某是一个养殖户,养猪的饲料是在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买卖期间,双方约定:张某将其饲养的猪出栏后及时归还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饲料款。但张某卖猪后以各种理由迟迟没有偿还剩余的饲料款,为此,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张某尚欠的余款22220.2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猪饲料,

中新网河南新闻8月16日电 养猪户靠饲料养猪挣钱,但却不付饲料钱,法院判决后仍然拒绝履行并且东藏西躲,8月5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这名“老赖”进行司法拘留。

家住博爱县农村现年42岁的张某是一个养殖户,养猪的饲料是在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买卖期间,双方约定:张某将其饲养的猪出栏后及时归还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饲料款。但张某卖猪后以各种理由迟迟没有偿还剩余的饲料款,为此,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张某尚欠的余款22220.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猪饲料,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数额支付货款,原告已向被告供应货物,故被告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由于被告未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理由正当,法院给予支持。2016年1月27日,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饲料款22220.2元。

法院在执行期间,张某故意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在多次寻找后,终于在他家里将其堵住,最后被司法拘留。

 
 
关键词: 养猪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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