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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务部对巴西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微尘  浏览次数:410
核心提示: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自2017年8月18日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次调查自2017年8月1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8月1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2月18

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自2017年8月18日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次调查自2017年8月1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8月1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2月18日。

商务部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白羽肉鸡产品的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巴西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本国市场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巴西白羽肉鸡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以中国海关统计的巴西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大幅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导致国内产业产能、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增长幅度下降,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投资收益率始终为负值,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关键词: 畜牧业 肉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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