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畜禽养殖单位的应急责任亟须明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3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58
核心提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动物疫病的应急工作。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强牧富牧扶持政策,我国畜禽养殖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并完善了《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各类重大动物疫情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确保了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当前,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防控形势严峻。特别是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动物疫病的应急工作。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强牧富牧扶持政策,我国畜禽养殖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并完善了《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各类重大动物疫情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确保了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当前,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防控形势严峻。特别是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几率加大,新发疫病发生风险增加。针对这些情况,各级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应急责任,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明确了各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责任,但均未对各畜禽养殖单位(特别是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和户)的应急职责进行“界定”和“细化”。笔者认为,各畜禽养殖单位是畜禽养殖的“主体”和经济利益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的应急责任和义务。笔者建议,除了各级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努力提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外,还亟须明确各畜禽养殖单位的应急责任和义务。唯有如此,应急时才能减少“肠梗阻”和“不和谐声音”,工作才更有合力和效率,才能真正做到“早、快、严、小”地处置好各类重大动物疫情,也才能将畜禽养殖单位的损失降至最低。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