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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积极推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30  来源:余姚市畜牧兽医局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在10月27日下午举行的余姚市畜牧兽医工作会议上,余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孙志康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下一阶段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一、全面启用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鉴于《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必须由官方兽医实施以及余姚实际——已具备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的条件,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取消协检制度,全面启用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协检报告取消使用,协检报告存根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在10月27日下午举行的余姚市畜牧兽医工作会议上,余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孙志康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下一阶段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全面启用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鉴于《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必须由官方兽医实施以及余姚实际——已具备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的条件,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取消协检制度,全面启用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协检报告取消使用,协检报告存根或未使用的协检报告等材料将回收。

二、规范产地检疫工作秩序。自2015年12月1日起(各乡镇可根据实际设置过渡期),产地检疫在乡镇(街道)政府正常工作时间内、按照《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相对人应至少提前1天(24小时)进行检疫申报并履行相应责任与义务。对于受理的动物检疫申报,官方兽医要按时到场到户、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系列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规范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若检疫合格)。官方兽医不得将出证资格委托他人。各乡镇(街道)动物产地检疫公示信息将由余姚市畜牧兽医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落实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派驻工作。余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低塘街道分所、泗门镇分所和三七市镇分所承担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工作,2015年11月16日前必须向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至少1名官方兽医。驻场官方兽医负责屠宰场日常监管和屠宰检疫工作,督促屠宰检疫协检员、屠宰检疫人员按照生猪屠宰检疫检验规程实施检疫检验,监督屠宰场按规定对病死猪和经检疫检验认定的不可食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屠宰场检疫出证、检疫台账记录、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余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小曹娥镇分所承担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监管工作,2015年11月16日前必须落实1名监管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负责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日程监管,确保病死动物按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处理中心从各收集点转运与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数据审核与信息上报。各乡镇(街道)分所负责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移交工作的监管以及相关数据核实与信息上报。

五、切实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和行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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