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的水逐渐恶化,承包者胡某平养的鱼几乎全部死亡,于是养猪场经营户胡某辉被告上了法庭。今年5月4日,郴州市永兴县法院判决,胡某平的直接经济损失额为4万元,养猪场经营户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胡某平损失2.4万余元。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维持原判。
2012年,常年在外打工的五旬老汉胡某平回到家乡永兴县,准备大干一场,承包了村里水域面积大约30亩的水库用于鱼类养殖。胡某平投入了鲢鱼、草鱼、鲤鱼等鱼类共1000余尾,2013年底,胡某平迎来了第一个大丰收,卖鱼收入共11万元。胡某平信心百倍,加大了投资,又投入育苗近2000尾。
不久,离该水库一公里左右的山上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猪粪废渣等生产污水通过简单的沼气池沉积过滤后,流入山下的农田。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胡某从养猪场购买了近40担猪粪作为饵料投放到水库喂鱼。2014年4月,天降大雨,当地村民为了让水库蓄水确保灌溉的需求,将直接排入农田的水截断,转道将水引入水库,随后,养猪场的沼液满塘后沿水沟流入水库。2014年6月,水库养殖的鱼几乎全部死亡。
事件发生后,胡某认为死亡的原因是养猪场排放污水所致,向永兴县水产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反映投诉。环境监测站作出检测报告,认定养猪场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是引发水库水体富营养化,导致90%以上的鱼死亡的主要原因。此后,养猪场仍拒绝赔偿,胡某平不得已把养猪场的老板胡某辉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养猪场未取得排污许可,其排放的污水不符合环保标准,因此养猪场溢排污水与水库水质受污具有因果关系。但鉴于原告胡某平疏于管理,发现污水排入水库后,不及时将污染水源切断,放任污染行为持续两个月,并且之前又自行往水库中投放猪粪,导致水质恶化。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由养猪场按60%的比例承担此次污染事件的侵权责任。
据本件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剑平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胡某平需对这次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举证。可是,由于天气炎热,鱼死后迅速腐烂变质,致使损失无法鉴定。考虑到农村养殖户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污染的严重性和处理问题的急迫性等因素,可以认定原告胡某平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由此,根据水库的有效水面面积,参照鱼类养殖的平均亩产量标准和鱼的批发价格,法院确定原告的损失额为40000元,判令由养猪场赔偿原告损失2 4000元。
潇湘晨报郴州10月10日讯 通讯员 贺茂峰 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