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动物卫生稽查大队查处了一起变造检疫证明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以当事人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据悉,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近日,我市动物卫生稽查大队查处了一起变造检疫证明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以当事人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据悉,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