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推进我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和规范各地安装视频监控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技术要求》及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现从监控点到省级监控平台的链接。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点、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点等场所安装摄像设备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图像资源外部共享,达到与县级、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监控平台链接远程实时监控目的。
(二)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和查阅。视频监控资料保存在企业监控终端和县级监控点,视频数据至少应存储3个月时间。各级主管部门在保存期内,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查看实时视频数据,以及回看历史视频数据。录像资料存放格式要含有数字水印,防止人为更改,确保监管与追溯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各监控点摄像头应按所在场地工作性质和工作流程安装在相应的位置,且视频镜头画面不留死角,达到各个镜头之间图像连贯性,多路摄像头汇聚后连接视频监控工作站,实现监控场所关键部位、具体环节的全覆盖。
(一)屠宰场摄像头。至少要安装7个位置的摄像头。其中,镜头一:屠宰场全景或大门全景;镜头二:生猪进场查验的车辆及卸猪台;镜头三:检疫员出证工作室;镜头四:宰前停食静养间全景;镜头五:同步检疫检验生产线;镜头五:无害化处理间及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镜头七:肉品出场口。每个场景可视场地的大小增加摄像头数量。
(二)无害化处理点。至少安装4个位置的摄像头。其中,镜头一:无害化处理点全景;镜头二:死猪进场车辆及卸猪台;镜头三:无害化处理室内部情况全景;镜头四:无害化处理出口点。每个场景可视场地的大小增加摄像头数量。
(三)规模养殖场。至少安装4个位置的摄像头。其中,镜头一:养殖场全景或大门前景;镜头二:驻场检疫员工作室;镜头三:兽药及疫苗存放点;镜头四:无害化处理间及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每个场景可视场地的大小增加摄像头数量。
(四)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安装3个位置的摄像头。其中,镜头一:申报点的全景或大门前景;镜头二:申报点内部工作场所,须覆盖检疫员开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场面;镜头三:检疫检验动物的场地全景。每个场景可视场地的大小增加摄像头数量。
按照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及其附录中对图像质量、图像分辨率、摄像机使用条件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基本技术标准如下:
(一)网络带宽:监控点达4M以上,县级监控工作站达8M以上,市级监控工作站达12M以上,省级监控工作站达20M以上;
(二) 存储设备:2T以上企业级硬盘存储设备;
(三)像素(PAL):512(H)*582(V)以上;
(四)图象压缩率:2k-1024kbps(CIF),70-4096kbps(4CIF)0.6K-2K/帧 每小时60-120M/路(正常环境下);
(五)网络监控:DDN,LAN, ASDL;
(六)每秒传输帧数:30帧/秒以上,录像速度:30帧/秒/路全实时;
(七)信噪比:信噪比≥48dB;
(八)防水等级和工作温度:防水等级1P65,工作温度-10℃~50℃;
(九)图像显示:/4/6/9/13/16/24/32分割画面。每个镜头命名标记所在县(区)、所在场(厂、点)、镜头位置及第几号镜头等4个要素。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