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动物防疫法将于明年实施 诸多内容关系民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2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9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法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哪些新要求?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对民众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昨日,记者采访了市畜牧局局长蔡仲友。

  “动物防疫法共分十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蔡仲友介绍说。

  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城市居民掀起养宠物热,动物诊疗机构迅速增加,如何加强对诊疗机构的管理,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蔡仲友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加大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执业兽医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市畜牧局要求各地畜牧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动物防疫法》的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积极组织兽医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