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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调研组到南宁市开展调研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7  来源:南宁市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7月1日,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调研组一行4人到南宁市开展调研工作。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南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宁市部分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领导和骨干及部分养殖场、屠宰场业主代表等共45人参加座谈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称“两个办法”)是农业部根据《动物防疫法》制定的两部重要部门规章。“两个办法”实施以

7月1日,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调研组一行4人到南宁市开展调研工作。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南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宁市部分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领导和骨干及部分养殖场、屠宰场业主代表等共45人参加座谈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称“两个办法”)是农业部根据《动物防疫法》制定的两部重要部门规章。“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部分条款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全面了解“两个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对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为下一步农业部修订“两个办法”提供决策依据,农业部组织调研组到部分省(区)市开展调研工作。

参加座谈会代表发言踊跃,对“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给予了肯定,对存在问题提出了不少具体意见和建议,如“两个办法”与《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存在一些衔接不到位的问题,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但后续找不到相应文件;一些条文规定不合理的问题,如动物产品检疫中骨头检疫要求进行消毒明显不合理;法规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化的问题,留给地方制订法规空间少;法规没有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工作的问题;法规实施保障不足的问题;跨省引种检疫要素过多,养殖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

农业部调研组十分重视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将带回农业部作为修改相关法规的参考。座谈会结束后,调研组还深入南宁市养殖大县武鸣县的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点、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实地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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