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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废水排入保护区民间环保组织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爱猪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21
核心提示:龙岩市长汀人兰某的养猪场排放废水,致使河流受到污染,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将其告上法庭。今日上午,这起面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长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是新《环保法》生效实施以来,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国内首例面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的支持起诉单位为长汀县环保局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的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称,1998年,被告兰某未办环评手续,在长汀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28公里处(中磺路口)占用林地建设一座养猪场,废水排入濯田河。今年1月份,

龙岩市长汀人兰某的养猪场排放废水,致使河流受到污染,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将其告上法庭。今日上午,这起面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长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是新《环保法》生效实施以来,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国内首例面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这起案件的支持起诉单位为长汀县环保局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的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称,1998年,被告兰某未办环评手续,在长汀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28公里处(中磺路口)占用林地建设一座养猪场,废水排入濯田河。今年1月份,长汀县环境监测站委托福建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兰某养猪场的废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兰某养猪场沉淀池出口废水超标,其中CODcr(重铬酸盐指数)超标1.32倍、氨氮超标3.35倍、总磷超标5.29倍;杨梅溪(养猪场排放口旁边桥下)地表水总磷超标0.9倍。

兰某的养猪场位于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一改变林地用途,兴建养猪场,致使林地丧失生态功能,影响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功能的整体性;二将超标废水排入濯田河,污染水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向濯田河排放养猪场废水;被告在2个月内拆除养猪场地上建筑和地下基础,对沼气池、氧化塘和猪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恢复原地植被;被告不能按第二项请求在2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原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万元(暂定),由原告用该款恢复原地植被等。

另据了解,2013年,长汀县人民法院就兰某、郑某等人破坏林地一案,以犯滥伐林木罪决定对兰某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4.25万元。此次面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代理律师吴安心表示,这是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首例面源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链接面源污染是指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

 
关键词: 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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