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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04  来源:中国畜牧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

近日,四川省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

《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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