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安全”现在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事。但是就有人顶风作案,收购死猪屠宰加工后进行交易。日前,利津人民法院审结了李某甲、张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据了解,自2012年以来,李某甲、张某在利津县周边养殖户处收购生猪,在“利津县某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内进行屠宰加工过程中,多次收购死猪进行屠宰加工。郭某甲在明知李某甲和张某安排其屠宰的猪是死猪的情况下,仍予以屠宰加工。后李某甲和张某将死猪猪肉销售给其他人食用。2014年9月16日,李某甲、张某、郭某甲被东营市公安局抓获。最终,李某甲和张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郭某因为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陈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