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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打击肉品安全违法犯罪:市民举报属实最高奖3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2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近日,省畜牧兽医局、省公安厅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民举报属实的最高奖励30万元。《公告》要求,各地要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不属于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近日,省畜牧兽医局、省公安厅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民举报属实的最高奖励30万元。《公告》要求,各地要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不属于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生猪养殖、屠宰过程中注射沙丁胺醇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等成分药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将依照《刑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此外,《公告》提出,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生猪等畜禽养殖、屠宰和生鲜肉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电话:山东省畜牧兽医局0531-87198972,山东省公安厅0531—8512165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531—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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