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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最高处货值5倍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1  来源:东方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公安厅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公告》要求,各地要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不属于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猪定点屠宰厂(场

近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公安厅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公告》要求,各地要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不属于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在生猪养殖、屠宰过程中注射沙丁胺醇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等成分药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食堂,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依法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同时要求,各级畜牧兽医、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并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外,《公告》提出,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生猪等畜禽养殖、屠宰和生鲜肉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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