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从农业部获悉,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了《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该办法对不同情形的进口兽药设定了不同的进口申请程序和条件。此外还规定,当发生大的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内兽药不能满足需求时,农业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进口所需兽药,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办法规定,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境外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