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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畜牧局全面展开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2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9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农业部、省畜牧办公室、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加强产品和食品特别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胶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9月26日下午2:00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8楼会议室,胶州市畜牧局召开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会议。各科室、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各级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会议精神,并就如何扎实做好这次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会议下发了《胶州市畜牧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大家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增强全程监管能力,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重点饲料、兽药产品、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当前存在的兽药残留超标、饲料添加剂以及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畜产品安全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行动的工作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过程监管、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行动的具体任务是:以查处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违规生产使用为重点环节,以畜禽养殖和检验检疫为重点领域,以禁用、限用的投入品和通过认定认证的产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兽药、饲料添加剂、化学物质及贩卖运输屠宰病死畜禽行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用料行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使全市饲料、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养殖环节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畜禽养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产品中违禁物质检出率和残留超标率明显下降。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一)开展畜牧业投入品检查检测
  一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二是以“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三是开展畜禽种质专项检查。继续开展种畜禽质量诚信活动,做好种畜禽执法大检查工作,加大对无证、超有效期、超范围生产销售种畜禽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家畜细管冻精、胚胎等的监督抽查力度。
(二)开展畜禽养殖监督检查
  一是检查监测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现场抽查药品房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二是检查养殖场疫病防控、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设备,重点整改完善消毒设施、病死畜禽焚烧或深埋设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备或不正常运行现象。三是检查整改畜禽养殖档案、防疫档案未建立、不完整、不规范情况,检查家畜耳标佩戴等情况。
(三)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认真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使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检疫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即“四不准一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牛、羊不许调运。认真按照猪肉入市备案管理要求,非入市备案生猪屠宰企业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区内销售;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市区内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入市备案生猪屠宰企业,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符合管理规定的屠宰加工企业。
(四)开展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
  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规范使用为重点,通过发放明白纸、举办培训班、科技下乡、科技联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完善记录档案,规范生产行为,依法生产经营。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畜牧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做好对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学习和宣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四、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安排部署阶段(9月24日-10月8日)。要求各科室、站、所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方案,量化分解指标,明确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抽检、监督、监管工作,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落实到人员,抓好各环节的衔接和监督管理,确保这次行动顺利开展。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10月9日-11月15日)。要求各科室、站、所组织人员对饲料厂、兽药厂、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拉网式监督检查和检验监测,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到期复查。对违法行为,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1月15日-12月15日)。对检查阶段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确定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顿、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关键环节的关键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工作开展。
  (四)评估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5日-12月31日)。根据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和开展活动情况,由局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最后总结本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科室、站、所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五、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行动
  要求各科室、站、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立即行动。要统一行动,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加强一线监管力量,保证监管人员到位,迅速形成合力开展整治的工作局面。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切实履行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强化监测,依法查处
  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农贸市场、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加强畜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加强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畜牧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知识、畜禽产品科学消费知识的普及,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发生畜牧业投入品或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积极处置、主动发布,掌握舆论主导权。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市畜牧局将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检查专项整治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处理等情况。(胶州市畜牧局: 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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