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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2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省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兽药监管系统应对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兽药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兽药监管系统应对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兽药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重大危害,对畜牧业和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兽药质量安全事件。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省农业厅成立"广东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省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省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分管厅长任组长,省畜牧兽医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省畜牧兽医局、厅办公室、应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财务与审计处、监察室、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2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3日常管理机构

"广东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在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办公室主任由兽医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省畜牧兽医局及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2.4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负责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贯彻落实"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发展;

(5)研究协调解决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完成"省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省内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建立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协助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危害、预测事件发展趋势,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意见。

2.6技术支持机构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广东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有关兽药产品安全检测信息。全省建立兽药质量安全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兽药质量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对兽药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

3.2预警省、市、县三级兽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3.3报告

(1) 报告程序兽药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当日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初报——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涉嫌兽药的名称、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应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总结报——应包括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确定事件级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件级别,并报告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分级响应事件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接受上一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同时,必须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开展事件调查处理,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件危害。

4.3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1)事件发生后,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全体会议对事件进行核实,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农业部。

(2)在省政府和农业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按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2 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1)事件发生后,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召开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核实和评估,制定并部署应急处理工作。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并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应急力量参与相关工作。认真核查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单位和个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处方笺等相关资料,查明是否存在问题。根据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的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兽药使用行为。

(3)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向各市兽药行政管理机构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认真开展自查,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事态发展。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专家建议,从技术层面完善应急处理措施。

(5)省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进展等向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及时向媒体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3.3 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地方农牧部门负责本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省、市、县"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接到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信息发布

(1) "省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农业部,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 事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兽药产品,"省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兽药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3) Ⅰ~Ⅳ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事件涉及的各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上一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4) 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省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6应急终止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时,应急终止与否服从上级决定;当发生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时,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4.7后期处置

4.6.1 善后处置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如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赔工作。

造成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4.6.2调查与评估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领导小组"."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

5 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对参与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理工作。

5.2财力和物资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安全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5.3信息保障各级"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利用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和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建立健全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安全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5.4技术保障专家咨询委员会应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支持,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要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监测检验水平,建立健全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平台,注重发挥各市、县(区)检测检验机构在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安全领域的职能作用。

6监督管理

6.1应急预案演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2宣教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3责任追究

对在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兽药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7.2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兽药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等行为,导致主要发生在本省并涉及兄弟省份的重大动物疫情、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的事件,并且事件危害超出省政府处理能力水平;

2.因兽药质量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安全突发事件,中央领导批示,国家级主流媒体披露,公众高度关注,引起严重社会影响;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理的。

(二)重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等行为,导致发生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动物疫情、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比较严重损害的事件,并且事件危害超出事发地级市政府处理能力水平;

2.国家级主流媒体披露,中央领导批示,公众高度关注,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兽药质量安全事件;(三)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等行为,导致发生涉及本辖区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畜禽生产严重不良反应、公众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事件;并且事件危害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能力水平;

2.省级媒体披露,省、部领导批示,公众关注,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兽药质量安全事件;(四)一般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规范,发生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的事件;

2.企业或公众予以反映因兽药质量安全所导致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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