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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外企不得销售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1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62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获悉,为规范兽药进口行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了《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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