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吴江实施2007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13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72
      为进一步提高吴江市水产养殖业监管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市发[2007]19号)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江苏省2007年度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苏海管〔2007〕32号)要求,吴江结合实际,制定《吴江市2007年度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养殖业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重点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和落实,突出行业指导、监督和服务,拓展执法领域,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教育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提高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生产,促进吴江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方式
      本次执法行动由市水产局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市水产局局长朱争荣任组长,副局长孙社根任副组长,市水产局渔业科科长陆凤娟、市渔政站站长董伟、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徐建春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执法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执法依据和检查重点
      执法行动以《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执法检查依据。重点检查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药经营及养殖生产过程中渔用兽药使用等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是否批准制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养殖证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养殖证的内容填写是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水产原良种场、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等是否申办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二)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水产苗种是否经过检疫。
      (三)温室甲鱼养殖是否通过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持有水生动物防疫合格证;水产苗种繁育、养殖生产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购买、储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的行为;养殖产品是否销售尚在休药期或药残超标的养殖产品。
      (四)渔药经营是否持经营许可证销售渔药;是否经营(或存有)国家规定的禁用渔药;是否经营(或存有)假、劣兽药(其中包括变质、过期的以及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是否经营(或存有)原料药或者人用药品;是否建立有比较规范的购销记录记录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水产品包装标识是否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进行包装和标识、是否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识的行为。
      四、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期。时间:8月1日至8月15日。通过新闻媒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水产养殖执法方面的专业培训。通过集中系统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每一个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懂得法律所赋予的监督管理权限,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自查整改期。时间:8月15日至8月30日。各镇要对养殖单位和个人开展水产养殖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教育和指导养殖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和个人自查整改,各镇要在企业和养殖生产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水产养殖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时,务必根据本次行动的执法依据和检查重点进行,并根据不同内容分类建档和明确监管责任,实行点对点帮助指导。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整改材料,做好迎接省、市检查的准备。
      (三)督促检查期。时间:9月1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市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市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除配合农业部渔业局、省、市对吴江市的抽查外,还将根据各地自查与检查情况,对各地执法行动采取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镇不同层次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辖区各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把重点打击行动与常规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全面整顿本地水产养殖秩序。
      (四)重点抽检期。时间:11月1日至11月15日。在此期间,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水产品开展一次监督抽检,重点选择水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社、水产品专业市场、温室甲鱼养殖户和销售企业问题较为突出的水产品。对于不合格的水产品,要依法查处。
      (五)总结整改期。时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在此期间,对本地开展本次专项执法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行动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应对思路,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并将形成全市综合材料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苏州市农林局。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