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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畜牧兽医局制定兽药监管人员工作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0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99
为规范兽药执法行为,确保兽药监管人员监管到位,保证兽药产品质量,近期,胶南市畜牧兽医局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胶南市兽药监管人员工作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及农业部193号公告、265号公告、278号公告、560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做好兽药监管工作。
  二是做好拟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条件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已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的监管工作,对现已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报市兽药监察所依法处理,对已停业的负责收回《兽药经营许可证》,及时上交予以注销。
  三是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兽药进货记录”、“兽药销售记录”和“兽药使用记录”,对记录不完整、不真实、漏添等行为给予及时制止,确保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
  四是做好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检查是否经营假劣、违禁兽药、人用药品、原料药、非兽药GMP产品及过期失效药品等;对中等以上规模化养殖场每周进行一次巡查,主要检查是否使用假劣、违禁兽药、是否执行停药期的规定等,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切实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杜绝无证经营和兽药经营企业非法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杜绝养殖企业使用中试疫苗和假劣疫苗,一经发现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六是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兽药抽检检测工作。
  七是负责组织辖区内所监管的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大比武。
  八是实行兽药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到位、渎职、失职发生违规事件被上级业务部门立案查处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胶南市兽药监察所: 崔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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