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动物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切实强化兽药饲料与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等国家六部委《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及农业部《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加强源头治理、大案要案查处、基层兽药饲料与无公害畜产品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落实责任制、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为手段,深入开展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完善兽药饲料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兽药饲料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通过共同努力,使我省兽药饲料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区域性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层兽药饲料监管执法能力不断加强,案件结案率有新的提高;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和使用者识假辨假能力与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和使用者满意程度不断提高。确保在生产环节不发生因畜牧业生产投入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重大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基层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号),各地要尽快建立一支稳定的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延伸监管网络,切实解决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兽药饲料打假工作列入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改善执法手段。加强业务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把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作为兽药饲料打假和监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各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做到“闻报必动,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查大要案源头。继续加大对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磺胺类等限用药物和安钠咖等精神类药品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生产经营额或给畜牧业生产造成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的,以及涉及群众性上访的假劣兽药饲料案件及其他大要案件,应及时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检查、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加大联合整治力度。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现象。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对已经发放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合格证等进行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或撤销;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建立规范的日常监管工作档案,做到有查必有录。
(四)突出重点产品的监管。以兽药、饲料和无公害畜产品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非法制售假兽药窝点;加强对列入2006年以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非法企业产品、已废止地方标准且市场流通期限已满产品、过期失效产品,以及合法企业套用文号、改变组方产品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使用规定、标签说明书违规及非法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禽流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
无公害畜产品监管重点:针对获证单位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证书标志使用等方面实施执法检查。特别加强对禁用药、原料药、人用药、休药期及其使用记录的检查,确保生产过程得到有效控制,防止源头污染;督促引导获证单位及时规范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严格查处擅自扩大产地范围和滥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按辽宁省畜产品安全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行动方案”,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要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假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兽药饲料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假劣兽药饲料案件查处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普及识假辩假和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兽药饲料监管档案、信息报送、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省局拟于5月和10月份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方式,赴各地进行督查。各地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