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畜牧兽医局:
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黑龙江省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黑龙江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2012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顿月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通过实施兽药GSP,强化兽药GSP后期常态监管,完善长效机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使兽药产品质量得到提高,兽药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得以规范,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强化我省兽药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推动兽药市场有序地发展,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巡查组,于4月-5月,对呼兰、阿城、宾县、五常、方正、木兰、双城、肇州、肇源、林甸、肇东、安达、兰西、北林、海伦、庆安、齐齐哈尔市区等17个市县兽药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巡查。8月-9月,又对巴彦、尚志、依兰、望奎、青冈、明水、拜泉、七台河市、勃利、友谊、集贤、牡丹江市、宁安等13个市县兽药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巡查。根据发现的主要问题,省局分别给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县发了整改函,并确定11月份在全省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顿月活动。12月中下旬,省局又分别对尚志市、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哈市松北区、富裕县、甘南县、讷河县、龙江县、绥芬河市、海林市、穆棱市、东宁县、富锦市、杜蒙自治县、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友谊县、宝清县、伊春区、鹤岗市区、绥滨县、罗北县、五大连池市、北安市、兰西县、明水县、青冈县等30个县(市、区),以及八五〇、八五一一、五九七和江滨等4个农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了巡查。巡查采取暗访的形式,对我省部分市县和农场的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规模养殖场进行了巡查,现将有关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月份,巡查组分别对152家兽药经营企业、61家动物诊疗机构和6个规模养殖场进行了巡查。通过对兽药经营者、使用者进行调查询问,查看相关记录,对货架药品及仓库进行实地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市县能够按照农业部和省局的部署,积极开展兽药市场规范与整治工作,效果比较明显,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工作。各市县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区域的兽药经营清理、规范行动实施方案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规范与整治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是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市县能够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兽药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宣传国家和省对兽药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增强了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提高了从业人员规范经营和正确使用兽药的意识。
三是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经营和使用行为。大部分市县能够按照省局的要求全面规范业户经营和使用兽药行为,使经营和使用的兽药可追溯。
四是规范整治工作总体到位,效果显著。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能够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规模养殖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有效地推进了兽药规范与整治工作,全省兽药市场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各地在规范与整治工作中都加大了对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此次巡查中发现,仍有个别市县还存在规范与整治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一)对兽药市场整治工作还不彻底
一是鸡东县、五九七农场、友谊县等个别县(市)的兽药店未通过兽药GSP验收仍然在经营。二是海林县、尚志市、东宁县等县(市)的个别兽药经营企业仍有经营非GMP企业生产的产品行为,主要是销售外用消毒类药品。三是绥芬河市、密山市等县(市)的个别兽药经营企业中存在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情况。四是宝清、伊春市区等县(市)的个别动物诊疗机构对外经营兽药。(二)对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管理监管不到位
一是软件系统存在未按要求使用问题。二是部分县(市)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与饲料或其他混营。三是一些兽药经营许可证也没有按要求悬挂。四是一些经营场所整洁度较差。五是极个别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员的素质偏低。(三)兽药管理不规范
一是明水县、穆棱市等县(市)向兽药经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二是虎林市、五大连池市、木兰县等兽药经营许可证填写内容不规范。如有效期没有按国家要求五年为一个周期,或经营范围还填写了饲料等。三是个别业户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已办完但仍滞留在办证机关。
为了使兽药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地要按农业部和省局有关要求继续加大对兽药市场的规范力度,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2010年第3号令)对兽药经营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各地在《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上必须遵照以下原则:一是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按国家和省局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二是对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对到期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相关内容一定要按规范填写。
2、继续规范兽药市场秩序。各地要加强对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的领导。各级执法人员一定要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各负其责继续抓好本辖区的兽药市场秩序。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其检查重点:是否经营或使用人用药、国家规定违禁兽药、非GMP企业产品、套用文号产品、伪造文号产品、非法经营和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要求的检查内容。对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的重点是:一是兽药与饲料或同其他混营;二是软件系统没按要求使用;三是公示牌未按规范要求上墙;四是进药渠道和销售去向不能追溯;五是质量负责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增补;六是经营卫生条件差。对违规经营和使用的,要依法及时已于处罚,对处罚后没能及时整改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坚决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要加快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
3、加强兽药执法人员和兽药经营与使用业户的培训。要经常组织执法人员和兽药经营与使用业户对兽药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有关规定的培训,及时通报国家对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品种和了解国家、省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以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4、强化兽药经营和使用知识的宣传。各地要继续加大对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依法经营和依法使用宣传宣传力度。省局2012年底前下发各地的《兽药经营质量规范管理挂图》、《养殖场(户)安全使用兽药警示挂图》、《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宣传挂图》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张贴。一是要在2月底前张贴到位;二是各地的监管人员要督导业户将挂图张贴在显著的位置上;三是挂图张贴保留时间要在一年以上。省局编印了《兽药政策法规汇编》也要在2月底前下发到相关人员。
各地要根据通报中所指出的问题和下步工作安排,做好本区域内兽药市场规范工作,确保兽药市场环境不断得到净化,保障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