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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规范开展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4  来源:重庆动物卫生监督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318

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全市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试点工作自6月份启动以来,在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电子出证速度慢、空白检疫证明浪费大、打印与签名不规范等问题。为有效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全面实现动物检疫管理方式信息化,现就规范开展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内涵

物检疫电子出证是指具有动物检疫资格的官方兽医在实施动物检疫后,适时将检疫申报、现场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因特网(Internet)全部录入《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动物检疫监管系统》市级数据库,经数据处理后通过录入电脑终端打印出检疫证明,并经官方兽医签名和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章的过程或方式。电子出证是实现动物检疫管理方式信息化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实施电子出证,能有效提高动物检疫工作效率,降低动物检疫工作成本,能更方便地进行动物检疫信息查询、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向追踪、疫病追溯及责任管理,是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的内涵,充分认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的重要意义。

二、适时规范录入动物检疫电子信息

当前,动物检疫信息电子化尚处在试用阶段,部分动物检疫申报点和派驻屠宰场分所启用了“平台”《动物检疫监管系统》。各地要加强培训,使检疫人员尽快掌握“平台”《动物检疫监管系统》的操作方法,尽快实现从试点阶段逐步过渡到全面使用。

(一)在实施检疫过程中要适时将检疫信息录入系统中。检疫人员检疫时不能当时录入的,应在检疫后5日内录入;以区县为单元,当月检疫信息必须在次月5日之前全部录入。

(二)按照系统使用手册规范录入各类检疫信息。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检疫信息手工书面记录。

三、规范签发使用电子检疫证明

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检疫证明包括“二单四证”,即《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处理通知单》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平台”《动物检疫监管系统》中已包括“二单四证”的全部电子格式。鉴于无碳复写二联式空白检疫证明纸张较薄,打印出证破损率较高、速度较慢等原因,我所定制了活页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产品B),专用于电子出证。具体签发和使用要求如下:

(一)“二单”电子出证:使用A4打印纸直接打印并签章后,送动物检疫申报人或货主。

(二)“四证”电子出证:使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无碳复写二联式空白检疫证明电子出证时,只打印第二联,经签字和签章后交货主随货同行。使用活页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产品B)电子出证时,打印的检疫证明经签字和签章后交货主随货同行。

(三)电子化出具的各类检疫证明,应由官方兽医签字的必须经官方兽医手工签名,其它内容一律不得用手工书写,否则视为无效检疫证明。

(四)电子出证存根全部实行电子化存档,但要定期打印检疫记录表,经签字后存档备查。

特别要注意的是:今后一段时间,全市仍然实行手工出证与电子出证并存的方式出具各类检疫证明,无碳复写二联式空白检疫证明既可以用于手工出证,也可用于电子出证,但活页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产品B)只能用于电子出证,不得用于手工出证。要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具有答发检疫证明的官方兽医高度重视和把握这一原则规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主题词:农业  兽医  检疫  信息化  通知

抄送:市农委,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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