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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场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1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37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以及青岛市局的有关要求,为强化养殖环节全程监管,推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日前,胶州市畜禽养殖场(户)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展开。

此次备案登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规模场备案和中小场及散养户登记制度,完善畜禽养殖档案建设,加强养殖环节全程监管,切实提高备案质量和登记率,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严厉打击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工作内容是:

1、集中开展现有畜禽养殖场区备案。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马、驴、驼、骡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蜜蜂存养50箱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符合下列条件,即畜禽养殖场区选址科学,符合城乡规划,且场区内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划分合理;场区设施齐全,具有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建立了完备的畜禽养殖档案;拥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且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一畜禽养殖场区内无饲养两种(包括两种)以上的畜禽,达到上述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均应向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书面提出胶州市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备案申请。各基层站和当地农办工作人员依程序受理、审核备案申请,并负责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由基层站提报胶州市畜牧兽医局,由胶州市畜牧兽医局发给全市统一编号的畜禽养殖代码,作为该规模场(小区)的养殖档案编号,胶州市畜禽养殖代码由370281加4位顺序号组成,一场一码,不得重复。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2、规范新建畜禽养殖场区备案程序。要求各镇处农业部门和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加强新建畜禽养殖场区备案工作的规范管理。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区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不得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不得位于风景名胜区、不得位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距离村庄、公共场所和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新建畜禽养殖规模场应根据《关于完善胶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胶国土字[2011]16号)要求,先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手续,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准建之后,由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和本镇处农业部门联合对新建畜禽养殖场拟备案提交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合法进行初审。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提出备案申请,市畜牧兽医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审核,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备案。

3、全面做好中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的登记。对达不到备案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实行登记制度,凡存栏生猪、牛、马、驴、驼、骡2头以上,羊10只以上,家禽300只以上,兔3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均要进行登记。

4、及时报送备案和登记信息。要求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及时更新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和散养户的备案、登记情况,分畜种填写《胶州市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备案汇总表》和《胶州市畜禽养殖散养户登记汇总表》,每年12月15日、6月15日分两次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胶州市畜牧兽医局。

此次备案登记工作的具体时间为:现有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备案和中小场及散养户登记工作同步开展,集中备案和登记时间为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底;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建成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程序办理备案,中小场及散养户在达到相应规模后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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