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各项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规模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随着重庆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各级政府养殖扶持激励政策的有力拉动,我市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规模养殖已越来越成为畜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但从规模养殖场建设和发展情况看,不少人“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部分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差,强制免疫、常年实时免疫、消毒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风险较大。特别是部分中小型规模养殖场业主防疫意识薄弱,自主强制免疫不落实,免疫抗体监测水平明显偏低,以致近年来发病率明显高于其他养殖场所。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务必要将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重心放到规模养殖场,并将中小规模养殖场作为重点,加强领导,认真履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抓紧抓细抓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全力确保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落实。
二、进一步做好规模养殖场信息登记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我所《关于认真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登记和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09〕113号)要求,认真做好规模养殖场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场生产、动物防疫条件、免疫、出栏报检、病害畜禽处理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建立监管档案并逐步推行电子档案管理,定期采集有关信息并实时更新和分类统计,为落实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提供重要基础数据。结合掌握的规模养殖基本信息,通过举办培训班、科技赶场、发放传单等多种形式,采取浅显易懂的方法,分场所、分层次对规模养殖场业主加强《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增强其自觉守法意识。
三、进一步完善规模场挂牌兽医责任制和巡查监管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农委《关于对全市畜牧兽医工作实行定点联系的通知》(渝农发〔2010〕288号)和我所《关于加强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09〕76号)、《关于强化养殖监管提高防疫质量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10〕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规模场挂牌兽医责任制,对每个规模场至少明确1-2名挂牌兽医,并在规模场上墙公示挂牌兽医姓名、联系方式、职能职责等。督促挂牌兽医,落实每月不少于2次的巡回监管制度,并统一巡查监管记录,强化问题整改,促进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综合防控措施落实,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定期收集汇总辖区挂牌兽医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对该立案查处的,要坚决立案并规范办理。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风险分级量化监管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
四、进一步细化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细化规模养殖场监管内容,督促规模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防疫质量和效果。一是监督指导落实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监督指导业主落实常年免疫制度,按规定程序自主实施强制免疫和二次强化免疫;认真落实饲养管理、消毒清洗、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合理确定补免时间。二是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和防疫档案。监督指导业主建立健全各种防疫制度,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程序、消毒、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动物检疫申报、进出车辆物品及人员管理、引种审批及隔离观察等制度,并上墙公示和严格执行;要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规模场防疫档案,督促业主如实记录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车辆及人员进出、引进动物申报审批及隔离观察等有关防疫措施执行情况;由挂牌兽医到场监督指导强制免疫及戴标,并在防疫档案上签字确认。三是监督指导规模场落实动物调进调出管理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监督指导业主按规定落实检疫申报、引种审批、市外动物调入备案、隔离观察和指定道口检查站签章等制度;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控制措施,严格消毒,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场内,特别是要杜绝畜禽经营贩子随意进场选购畜禽等情况发生。四是监督指导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市农委《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0〕151号)和我所《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11〕28号)等规定,认真做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工作,特别是督促指导中小规模场切实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切实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责任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辖区乡镇兽医站、乡镇兽医站与挂牌兽医和规模养殖场等,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动物防疫及养殖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到场。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挂牌兽医每月巡回监管落实情况,纳入县级兽医部门对乡镇兽医站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击检查、飞行检查和乡镇间、责任片区间的交叉检查,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对未开展巡查、巡查次数不够、巡查流于形式或发现问题未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的挂牌兽医,要按照工作落实与绩效工资、年度评优和晋职晋级等挂钩考核机制,落实惩戒措施。我所将把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