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推进动物卫生区域化监管工作。市县区分别出台了《动物卫生区域化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区域化监管工作。
二是严格产地检疫。严禁无免疫标识、标识不全及无规定检疫证明的畜禽进入流通领域和屠宰场。实行检疫责任倒查制,凡在屠宰场发现免疫标识不全、无免疫标识、检疫证明不全、证物不符等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回畜禽来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
三是严格屠宰检疫。按照《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认真落实屠宰检疫“三申报”制度,完善各环节的检疫记录记载,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程序。
四是严格防疫条件审核。以5月1日换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契机,对于防疫条件不合格的屠宰企业,按《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川办发[2011]9号文),坚决关、停、并、转。
五是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防外疫传入。公路检查站严格查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或异地引进检疫审批手续。动物调运、异地引种实行落地报告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检疫。发现情况按规定处理。
六是加强规模化饲养场的监管。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完善档案,加强监管人员力量,落实监管内容,加强督查密度。尤其是对投入品重点监管。
七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对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处置不规范、处罚不逗硬、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强对动物经营者、加工企业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必须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