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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开药不当对虾死一片责任担六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0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1
福清某养殖场使用了兽医何某开出的药后,养殖对虾大量死亡。何某在此事件中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呢?对虾死亡的数量又该如何确定呢?近日,福州市中院根据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的有关鉴定,判令何某负六成责任,赔偿养殖场16万多元损失。
  用药后大量对虾死亡

  福清市某养殖场有5口鱼虾混养池塘,混养鲢鱼、鳙鱼、草鱼和南美对虾。2005年9月25日,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池塘中有少量草鱼发生出血病,于是带着生病草鱼前往何某的兽药店。经诊断,何某让养殖场先后施用“混特杀”和“十亩止血停”两种药物,并告知了用药量。两天后,5口池塘中的南美对虾出现死亡。兽医何某到场查看后认为,是水的含氧量不足引起的。

  养殖场觉得事情蹊跷,遂请来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就对虾死亡原因进行认定。监测站作出的结论为:根据何某开出的用药浓度施用药物,鱼虾混养池内南美对虾48小时的死亡率可达80%;养殖场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6万多元。同时,还查明何某开具的药方中两种药物的用药浓度都超过了包装标签上注明的用量范围。

  这家养殖场随即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对虾死亡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坚称自己无责

  何某辩称:养殖场方面既不能证明用过何某开的药,又无法证明确实死了12吨对虾,凭什么让他承担责任?另外,他还对监测站作出的调查报告提出疑问。

  养殖场方面则称,他们在混养池内按何某的药方用了药,并在发现对虾死亡后立即告知了何某,且事发第二天,何某还前往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缴纳了对虾死亡调查鉴定费。可见,何某对对虾死亡的事实是知情的。

  专业人士解释鉴定方法

  庭审中,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的鉴定人员就何某提出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解答。他称:根据现有技术,无法检测出水样中含有的这两种讼争药物的成分和含量,且事发时间与调查时间间隔3天,药物产生的毒素主要分布在虾的体表,会被水中的生物降解。因此,监测站采用毒性回归试验对该事故进行鉴定,该鉴定方法是通过国家认证的。

  法院判令被告负主要责任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经过,可以认定养殖场有将何某所配置的“混特杀”和“十亩止血停”两种药物施用于鱼池治疗。何某作为兽药经营者,没有向养殖场了解养殖的相关情况,也没有告知其使用药物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产生的危险情况,所配药方的用药浓度超过了讼争药物包装所标签的用量范围。因此,何某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对养殖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养殖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告知何某所施用药物的池塘是鱼虾混养,可能造成何某开药时未考虑周全;且养殖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种药物是造成对虾死亡的惟一原因,因此,养殖场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虽然监测站对直接经济损失无法采用围捕统计法,而是采用调查估算法,但该方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最接近客观实际,所以监测站所作的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但鉴于调查估算法确定的经济损失与实际损失毕竟存在差距,可适当减轻何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被告何某承担事故损失的60%及事故损失评估费的60%,即要求何某赔偿养殖场1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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