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兽用抗菌药物的管理,促进兽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卫医政发〔201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用药监管。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规定,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规模养殖场使用自配料和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开展辖区内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生产企业的资质清查,对不具备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的代加工生产企业坚决取缔,具备代加工条件的生产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规范饲料外包装标签内容。严禁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严禁销售或倒买倒卖,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加强养殖环节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督检查,落实“一对一”监管工作措施。指导养殖场(区、户)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完善兽药使用档案。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严厉查处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推行处方药制度,保证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三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贯彻实施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积极推进兽药GSP认证工作。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指导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采购审核、进货验收、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和记录档案。净化兽药市场,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物市场清理整顿,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严禁兽药经营企业将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强抗菌药物残留监测。加强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研究,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将抗菌药物残留监测纳入全年例行监测计划,除省级开展13个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重点对磺胺类、喹诺酮类等药物的残留监测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畜产品中抗菌药物残留的监测。加强饲料生产、畜牧养殖环节使用抗菌药物监管,全省计划在一季度开展饲料中添加抗菌药物专项监测工作,生产环节重点监测猪、禽和水产饲料,养殖环节重点监测猪、禽饲料,全省共监测130批(每个市10批,生产、养殖环节各5批),各市于2月底前完成抽样并送至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加强对阳性(超标)样品的追溯处理,及时汇总上报兽药残留和饲料中添加抗菌药物监测情况报告,发挥残留监控效能。
二、时间安排
我省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2月)
制定下发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活动分工,完成整治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2月-5月)
1、自查自纠。根据本《通知》和本辖区具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查处。
2、检查指导。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总结上报。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并于5月底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省农委。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6月-9月)
省农委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情况,以抽查的形式开展检查;做好迎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农业部联合组织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有关要求
此次抗菌药物联合整治是我国首次由多部门联合组织的,重点针对抗菌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开展的整治工作。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督查,有力、有序地推进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兽用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水平。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2月28日前将本辖区内整治工作方案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周春红;电话:025-86263355,86263350(传真)。
地址:南京草场门大街124号,邮编:210036。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