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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费用由政府负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16
今秋海南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
    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加大了政府在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将受到处罚的具体情形。
    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征求意见,并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随后又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费用拟由政府负担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费用由政府负担
    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对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四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为保障工作落实,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疫苗经费监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和个人饲养的动物,因防控疫情需要给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等多项条款。
  九种情形将受处罚  
    草案修改稿对将受处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以下九种情形:一、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二、对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或者垫料不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抛弃、丢弃、随地遗洒的;三、使用不合格的动物源性饲料或者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泔水饲养动物的;四、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五、销售、收购国家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加施标识的畜禽的;六、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八、销售、收购、屠宰、加工、储藏条例中所禁止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九、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运抵本省口岸未报检或者报检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
    草案修改稿同时明确了处罚的具体措施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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