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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苏农牧〔2010〕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5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69

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现予印发。为做好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从现在起至2012年2月29日为兽药GSP实施过渡期,自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SP。

二、考虑到我省已开展的兽药GSP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为保持兽药GSP实施的连续性,对原已通过我省兽药GSP试点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作如下规定:

1、前期试点《兽药GSP证书》已到期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并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GSP证书》尚在有效期的企业,应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的规定进行整改和完善,于2012年2月29日前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通过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2年2月29日。《兽药经营许可证》2012年2月29日前到期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并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以后,方可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我委将重新组织全省兽药GSP检查员的报名、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实施兽药GSP是对兽药经营全过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GSP实施,把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兽药管理的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兽药GSP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结合兽药GSP的实施,做好《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撤销等相关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2.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3.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4.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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