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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15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433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依法科学规范全省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动物诊疗机构是兽医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是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健康发展、促进动物诊疗工作的根本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对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贯彻实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基本任务

一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动物诊疗机构在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依法监督等环节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负责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分工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审核、《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等进行具体分工,确实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运行畅通,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一是各地要集中人力、时间摸清本地动物诊疗机构的底数,对现有机构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技术人员层次构成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二是在掌握动物诊疗机构基本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动物诊疗机构的总体规模、现状和突出问题等着手制定工作方案。通过积极、严格、高效的工作,使动物诊疗行业得到科学、有序、高效开展。三是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均应纳入本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认真做好条件审核和证件发放工作。做好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审核和发证工作,是贯彻实施《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从我省各地情况看,这项工作当前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已经审批并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重新审核和发证。二是对新建动物诊疗机构的审核和发证。各地在实施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之前,对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要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更换为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发证;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新建动物诊疗机构的审核和发证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与这次换证工作一并进行,2010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三、根据《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对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具备动物诊疗机构条件,也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统一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对于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的一般条件,不具备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名称,统一使用“动物诊所”的名称。过去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与实施意见不符的,要按这一要求调整过来。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动物诊所 (1)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2)动物诊疗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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