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兽药新闻 » 正文

执行国家兽药法规确保农村养殖用药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2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51
近几年,国家鉴于饲料中兽药含量过高,兽药本身质量低劣,畜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质量有所下降等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多部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农业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猪肉》新标准,对猪肉中药物残留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其中,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乙烯雌酚、沙门氏菌不得检出;对抗生素中的青霉素、链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庆大霉素、磺胺类,农药中的六六六、滴滴涕、蝇毒磷、敌百虫、敌敌畏,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数都作出了不得超标的严格规定。同时,国家农业部还颁布了《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和明令禁止使用的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
  为了确保上述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的五条,都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把规范化用药纳入法律轨道,养殖者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畜禽养殖户和兽医工作者一定要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