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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要求各部门做好当前猪病防控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2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61
近日从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获悉,6月份以来,安徽、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江苏等省份部分地区发生以猪体温升高、皮肤发红和呼吸急促等临床症状为主要特征的猪病,给当地养殖业带来严重损失。此次疫情特点主要为:一是夏季多发,尤其是高温高热季节。二是与饲养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多发生在饲养水平低,卫生条件差的中小饲养场。三是猪发病急、死亡快,病死率为10%左右。四是猪发病一般由多种病原体感染及继发感染。针对近期南方部分省份猪病疫情形势和特点,为做好当前猪病防控工作,根据农业部要求,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防疫责任制。各地应针对当前猪病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在认真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切实抓好以高热为主要特征的猪病防控工作。
  通知要求,加强饲养管理,做好预防性治疗。推进饲养方式转变,重点改善中小养殖场(户)、养殖小区防疫条件和圈舍卫生条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搞好定期消毒、圈舍通风防暑降温及环境卫生,增强猪体抵抗力,积极采取群体预防和个体治疗相结合的防疫措施,防止猪病疫情发生。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排查。各地要完善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充分发挥动物疫情监测站、边境动物疫情测报站及区域所、村防疫员的作用,加强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排查,同时要密切注视辽宁省周边地区疫情,防止疫情传入。
  做好应急准备,严格疫情处置工作。各地要做好疫苗、药品等防疫物资调拨和储备,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确保防疫工作需要,应根据本地区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疫苗开展免疫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对病猪积极开展对症治疗。要科学合理用药,防止继发感染,对病死猪及其产品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及周边环境加强清洗消毒。加强检疫监管。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严肃查处运输、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实行农业部规定的“四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猪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要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加强防疫标识管理和免疫档案建立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加强宣传,实行群防群控。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以及印制宣传挂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宰杀、食用病死猪的危害,宣传“四不准一处理”等防控规定。组织开展科普知识讲座和防控知识培训,开展咨询活动,结合具体事例,在广大养殖户中广泛宣传和普及防疫知识。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群众,主动配合兽医人员开展防疫工作,实行群防群控。同时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进行正面宣传,促进畜产品消费,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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