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
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疫区内易感染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或者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或者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兴办隔离场所、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以市场鲜销为主的乡镇定点屠宰点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以生产冷藏、冷冻外销产品为主的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兴办动物屠宰加工藏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5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罚款 |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6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发布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8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9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执业兽医违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0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拒绝或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拒绝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11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种群数量较大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种群数量较大和珍贵、稀有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2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3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4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5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16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7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或者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违法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0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3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10公顷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3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22 | 非法开垦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3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4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25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26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27 | 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造成损害或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造成较大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造成重大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29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的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但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达10万元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货值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5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由批准机关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6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或批准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7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兽药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兽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生产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8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及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违法的 |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违法的 | |||||
39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违法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0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1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2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转移、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擅自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3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4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次违法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二次违法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6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7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
48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
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4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50 |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51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52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品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53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或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或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建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二次违法的 | 建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54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55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假冒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出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伪造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出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出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56 | 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者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或者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三)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 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 ||||
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
伪造、假冒《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 ||||
57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58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59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内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0 |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 ||||
61 |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62 |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63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性试验,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64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反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65 | 转基因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制作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6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67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68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其停止,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
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其停止,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