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2008年5月12日,我省汶川县发生8 .0级大地震,灾情十分严重。为有效防控炭疽、狂犬病、乙型脑炎、猪Ⅱ型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次生灾害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3.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动物暴发猪Ⅱ型猪链球菌、炭疽、乙型脑炎等人畜共患病,发生10例以上人感染病例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乙型脑炎、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
(6)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省、市(州)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4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响应分级
按照发生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因素分析,由相应的灾后人畜共患病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确定灾后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Ⅰ-Ⅳ级响应。
1.6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应急工作。
1.7 工作原则
1.7.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1.7.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灾后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的级别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7.3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灾后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灾后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做好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工作。
1.7.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为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灾后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与防治工作。市、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为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灾后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与防治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发生动物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灾后动物疫病的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同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根据疫病种类、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2.2专家委员会
省畜牧食品局组建省灾后人畜共患病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其具体职责是:对灾后动物疫病防控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灾后人畜共患病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
2.3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紧急免疫、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灾后动物疫病的紧急预防、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紧急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死亡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预防消毒、受疫情威胁动物紧急免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应急处置工作质量。省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决定紧急免疫的病种、免疫范围、使用的疫苗和免疫程序。
3.2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省畜牧食品局会同四川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3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 级、Ⅱ级、 Ⅲ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属于二、三类人畜共患病且有人员感染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畜牧食品局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畜牧食品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灾后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县(区)、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发生疫情的潜在风险,对风险不断扩大的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风险因素去除或降低的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受灾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人畜共患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疫病种类、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启动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
4.2.1灾后动物疫情防控I级响应
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后,经灾后人畜共患病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确认灾后有发生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时,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1)有关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在省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畜牧业受灾情况调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监督;组织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死亡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预防消毒、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灾后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受灾情部、现场调查情况、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流行病学、临床调查和实验室监测,向同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如发生人畜共患病或重大动物疫病,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动物疫病应急防控人员的技术培训。
(5)省、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人畜共患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6) 省、市(州)卫生机构:负责灾区内人员、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4.2.2 灾后动物疫情防控II级响应
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后,经灾后人畜共患病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确认灾后有发生突发II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时,省畜牧食品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工作;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省畜牧食品局:有发生突发II级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时,按程序向农业部报告,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灾后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紧急防控和处理;组织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负责对省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 灾后动物疫情防控Ⅲ级响应
(1)市(州)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 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开展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发生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畜牧食品局和农业部报告风险评估情况。
(3)省畜牧食品局:加强对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后发生大的疫情。
4.2.4 灾后动物疫情防控Ⅳ级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进行技术指导。
省畜牧食品局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受灾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发生动物疫情风险的大小,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受灾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 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响应的终止
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灾区内生产、生活情况基本恢复,发生动物疫情的风险有效降低或消除,灾区内无动物疫情发生,经灾后人畜共患病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确认;若确认发生人畜共患病或重大动物疫情,则启动《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由农业部对疫情应急防控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由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市(州)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对灾区生产生活基本恢复,进行有效的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后,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畜牧食品局。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社会救助
发生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后,省民政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发生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灾区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疫情处理工作。
6.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4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
6.5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应急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灾后农户的救助工作。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
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附则
7.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