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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5-23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作者:牛博  浏览次数:443

发布机构: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内 容 概 述

为规范我市奶牛健康检测工作,加强奶牛疫病防控,保证生鲜乳质量,保障奶牛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实施办法》。

内 容 全 文

津牧医〔2009〕95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奶办:

为规范我市奶牛健康检测工作,加强奶牛疫病防控,保证生鲜乳质量,保障奶牛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 日主题词:印发 奶牛 检测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农委、市农垦集团。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09年5月 日印发

附件

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奶牛健康检测工作,加强奶牛疫病防控,保证生鲜乳质量,保障奶牛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境内生产生鲜乳的奶牛(包括育成牛和成年牛)的健康检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奶牛健康检测是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奶牛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农业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公告第1137号)进行的检测、检查。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奶牛健康检测的管理;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奶牛健康检测的管理。

第五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奶牛健康检测工作,每年制定全市奶牛健康检测计划方案,统一部署全市奶牛健康检测工作。

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奶牛健康检测工作。

第六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全市奶牛健康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奶牛健康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奶牛健康检测。

第七条 本市对奶牛上、下半年集中进行两次健康检测。对新补栏的奶牛的健康检测,随时进行。

第八条 奶牛健康检测具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验防疫条件。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查验核实疫病免疫情况。奶牛应按规定实施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奶牛养殖场户有与乡镇兽医站防疫档案相对应的完整的免疫记录,

(三)查验核实引进奶牛的检疫和隔离情况。对引进的奶牛,查验其原产地检疫证明和到达后的隔离观察记录,必要时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情况。饲养场(养殖小区)引进的奶牛必须有原产地检疫证明并隔离观察合格。

(四)查验消毒、灭鼠杀虫情况。养殖场户应当定期开展消毒、灭鼠杀虫工作,有相关制度与记录。

(五)查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情况。奶牛应当按农业部和我市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

(六)核实疫病发生情况。奶牛群(指一个养殖场、户,下同)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瘟、牛肺疫和牛海绵状脑病等动物疫病。

(七)实施健康检查。奶牛临床健康检查无异常。

(八)按下列规定实施疫病检测:

1、对牛瘟、牛肺疫、炭疽、牛海绵体脑病,按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进行监测。要求奶牛所在地区县上述疫病最近一次的监测结果应符合规定要求。

2、对口蹄疫,进行免疫抗体和病原学抽样检测。存栏500头以下的,抽检数量为:免疫抗体检测≧20头份/群,数量不足的应全检;病原学检测≧10头份/群,数量不足的应全检。存栏500头以上的,抽检数量为:免疫抗体检测≧40头份/群;病原学检测≧20头份/群。要求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70%,病原学检测为阴性。

3、对布鲁氏菌病,进行血清学检测。对未免疫、注射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奶牛,进行全群检测。要求检测结果为阴性。

4、对结核病,对全群奶牛进行100%检测。要求检测结果为阴性。

第九条 奶牛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健康检测合格的,由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奶牛健康检测合格证书》;奶牛经健康检测不合格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监督奶牛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奶牛健康合格证书》以饲养场、户为单位核发,但必要时,可以以奶牛个体或牛群为单位核发。《奶牛健康合格证书》的格式及发放管理办法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经健康检测合格的奶牛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瘟、牛肺疫和牛海绵状脑病等疫病的,发病牛群以及封锁疫区内其它奶牛的《奶牛健康合格证书》自行失效,由核发单位收回。动物疫情扑灭后,发病牛群和封锁疫区内所有奶牛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测。

第十二条 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奶牛群体及个体健康档案,对辖区内奶牛健康检测及疫病防控实行动态化和可追溯管理。

奶牛健康档案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饲养场户基本情况;

(二)《奶牛健康合格证书》(留存联)及历次健康检测记录;

(三)强制免疫、疫病监测等情况。

奶牛健康档案的具体格式内容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奶牛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奶牛未经健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规定处理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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