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畜牧局,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畜牧局:
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要求,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饲养方式,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今年中央安排投资6000万元,用于支持我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一)执行。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规模养殖场。
二、项目建设内容
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省级示范场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分县(市、区)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地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生猪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具体规模详见附件二。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分年出栏500-999头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1000—1999头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项目补助40万元,出栏2000-2999头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项目补助60万元。
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投资计划安排基本原则
1、国家和省已安排投资的生猪调出大县,不作为安排重点。重点安排23个省级示范场(小区)项目(非生猪调出大县)。
2、各地投资规模按生猪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综合测算确定。
3、2007—2010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重复安排投资。
4、不安排补助投资规模在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规模在10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
5、适当向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重点地区倾斜。
6、奖优罚劣,与往年同类项目的管理绩效相挂钩。
五、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其中补助投资60万元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连同资金申请报告于5月17日上午前按程序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补助投资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市州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改部门审批,批复文件连同资金申请报告于5月17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各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上报项目可研报告。各地必须按时上报,逾期不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附件:
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分地区表(分发地方)
联系人:省发改委农经处 熊伟电话:87231291 18971191122
省畜牧局计财处 熊焰 电话:87898395 13707174972
省发改委农经处 省畜牧局计财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一: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